律师随笔|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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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被告王某因投资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00元,同日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 “今借到李某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年利率20%。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李某以王某、张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王某、张某连带清偿其400000元借款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认可借款时张某并不知情,借款王某认可用于投资,且作为债权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王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被告张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综上,本案不属于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李某不得要求被告张某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详解: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合法债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不难发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过程中,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家庭日常生活(家庭共同生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提到: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因此,根据前述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搜寻证据,对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作出区分,更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