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赔偿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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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04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商标法无疑亮点很多,这一被认为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修改已在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提供着有力支撑。亮点不再一一赘述,仅就实际情况中涉及到的两点展开讨论,即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赔偿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案情简述:
  被告系小超市店铺经营者,2012年10月,被告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杨某处购得某驰名商标锁具两种型号各一盒,个体工商户杨某开具销货单收据一张。2012年12月,原告某驰名商标锁具公司授权的调查人员在被告店铺购得两种型号锁具各一把,经原告某驰名商标锁具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别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酌定方式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一、赔偿责任承担的明确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如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已说明提供者?
       现实生活中,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各类商品批发及小量零售业务,作为小超市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进货多由集贸市场购买得来。其次,集贸市场内缺乏有效监管,进销货物无正规票据可查,且不建立账簿,销货仅凭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店铺销售单,无签字签章,如发生纠纷及货品问题,也只是以往来交易信誉和店铺担保来解决纠纷。小超市经营者基本仅持有店铺销售单,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和提供者,故责任认定存在阻碍。造成一种现象即,大多数终端小超市经营者举出同样的证据证明集贸市场某个体工商户为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但法院不予认定,原因系证据不合法且不足以证明,造成大多数被告可清楚说明提供者,却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侵权责任追究到此便得到宣判。本案中,被告提供购买时开具的销货单据一张及前往购买处取证的视频资料,用来证明货物来源及提供者,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合法为由不予认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而多起诉讼与本案中所述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杨某有直接关系,皆持同样证据指证杨某为提供者。

  (2)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说明提供者,如何免责?
   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及合法交易过程中已按正常交易行为进行,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系经营日常百货店铺,经营种类繁多,多为日常生活用品,因此进货种类及进货店铺繁杂。在现实中,无法要求被告逐一核实商家销售产品真伪及有无授权,且无法要求被告具备鉴定驰名商标产品真假的能力,被告已证明销售产品由合法来源、合理价格购买得来,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及合法交易过程中已按正常交易行为进行,故被告以最大能力尽到举证责任。本案中,经法庭调查等程序,被告上述举证皆认定,最终以被告承担责任判决。

  (3)本案中被告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法院不予追加。
   被告向法院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法院依法做出了笔录记录在卷,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锁具的具体来源商户杨某的工商查询信息及详细经营地址,同时附证据证明具体来源及来源的经营地址。但一审法院作出不予以追加的答复,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查明,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综上所诉,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而不应一概而论,如多案涉及一个提供者,法院应采取合法程序予以取证和认定责任。保护商标专用权,只有追溯源头加以惩处才能打击遏制,不应只是在终端销售者处简单打击维权。维权成本大和取证困难及追究程序繁琐等因素是阻碍保护商标权的因素,于此同时,商标法的修改也加大了侵权成本。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良好秩序和法律正义以及各当事人的权益应在司法实践中维护、伸张和保护。


  二、赔偿数额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得知,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是先按实际损失、获利情况、许可使用费依次确定,如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则采用法院酌定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

       在实践中,首先,商标所有人只能提供被侵权的证据,并不能提供侵权人的账簿等,实际要求数额也只是按照自身评估和发生费用来要求。其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并未按上述顺序确定,直接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被告只销售两把锁具,不论在实际损失、获利情况上均可清楚界定量化,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经过调解程序后法院以酌定方式直接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直接酌定方式确定的数额使被告难以接受。 

    (2)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得知,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可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司法实践中,过多的判例将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分离出赔偿数额之外,造成与法律规定不符。现实中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实际发生费用,清晰明确,其与实际损失、获利情况、许可费用等共同构成赔偿数额。即使法院采用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也应将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考虑在内来确定最终的数额。本案中,法院以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却将合理开支单独列出,与法律规定不符。

    (3)部分案件赔偿数额可清晰确定,法院应依提供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部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如侵权人是销售终端零售方式侵权者,销售数量少,获利小,影响范围小,且侵权者系经营生活用品的个体小店铺,如此情况,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清晰确定,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事实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做好司法公平公正。
  
  近年来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数量增多,良好的商标信誉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市场,我们既要做到制度上的完备,又要做好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专用权保护,遏制侵权行为,做到清根溯源,而不只是在最末端作出简单的打击,保护商标专用权更多的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难看出,商标法的修改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在赔偿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以及数额认定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和修改,目的在于加大惩罚力度和侵权成本。但对于基层个案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可以合理合法的认定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还值得基层法院去深入探讨研究,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彰显法律正义。